新疆医科大学教学使用低值易耗品管理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教学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保证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本着勤俭办学、防止积压浪费的目标,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低值易耗品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程序进行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负责各学院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的申报、审核、审批,询价及到货验收日常使用的监督检查。资产管理处负责招标采购。
各学院对所属实验室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专人管理、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各实验室根据物品的类别,本着适当集中、方便使用的精神,指定专人负责物品的管理工作,要明确责任、严格管理、杜绝低值易耗品的流失,提高其使用效益。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类教学实验室低值易耗品的管理,纳入到学校统筹管理的科研实验室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学科自管实验室不在此列。
第二章 低值易耗品的范围和购置
第五条 本办法中低值易耗品是指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实验教学物品。分低值品、易耗品、消耗品三大类。低值品是指单价在10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小型设备;易耗品是指单价虽然达不到低值品标准,但能够独立使用,有一定损耗的物品,如医用器材、仪表、工具、玻璃制品等;消耗品是指一次性消耗的物品,如化学试剂、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实验动物等。
第六条 低值易耗品有学校按学期统一购置,各实验室在每学期末下学期教学任务下达后,将下学期使用的低值易耗品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出购置计划,经所在学院审核汇总,主管院长签字、学院盖章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询价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按照程序进行招标采购。
第七条 对各实验室急需、特殊、另星的低值易耗品由实验室提出购置计划,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后,由实验室自行实施采购。
第八条 学校低值易耗品原则上实行零库存制度,除特殊的需求允许存有少量的库存,其他的由实验室根据实验教学的实际需要,对近期使用的耗材提前提出使用计划,由供货商分批配送,危险化学品按照《新疆医科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月配送。
第九条 各实验室要严格建立低值易耗品的验收制度,1.物品在到货时,必须有专人负责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对贵重、特殊、稀缺的物品要请专业人员会同保管人员进行验收。2.验收时必须注意物品质量的检查,发现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供货提出并及时办理退、补、换、赔手续。3.物品验收合格后,使用人员按照规定认真填写验收单,经实验室主任审核签字后,由管理人员办理登记入库手续。
第三章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十条 各实验室要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的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和完善低值易耗品从申购计划、物品验收、领用登记、废弃物品的处置等制度。特殊物品,如危险化学品、稀有贵重物品要有双人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的有关科目对低值易耗品进行总账控制。资产管理处对各实验室购置的低值易耗品的数量和金额进行登记。各实验室按照物品品名、数量、单价,设置明细账目,根据有关凭证对各类物品增减变动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对调入和赠送的物品,由经办人按照低值易耗品管理的程序办理相应的验收入库、登记建账等手续。
第十三条 对报损、报废、变价处理的物品,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及时联系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销账手续。处理所得经费统一上交学校财务处。
第十四条 实验室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原则上不借给个人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借给个人使用,要有严格借用办法,借期到期及时收回,配备给工作人员使用的低值设备、工具等,不得占为己有,工作任务完成后或调离本单位时应及时收回,如发生损坏、丢失等现象,按照物资的价值,根据使用年限折价赔偿。
第四章 低值易耗品的清点盘查
第十五条 建立低值易耗品的清点盘查制度。各使用单位必须对存放的物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核实物品的实际数量。每年以账面记录进行为准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六条 经盘点出现的盘亏、盘盈,应填写低值易耗品的核销清单,说明原因,经使用单位及所在学院领导确认签字,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无误后,方可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账目调正手续。
第十七条 管理中发生的自然损耗、其它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坏损失或陈旧落后不能使用的物品,都要安规定程序办理充减手续,并进行账务调整,使其账面记录与实物相符。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凡学校科研、研究生和外单位来实验室进行实验存放使用的材料,应单独设置账目,及时结算清理。对实验结束后剩余材料,如捐赠到实验室也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年按照以上管理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学院、实验室管理使用低值易耗品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如逾期不改或给学校造成财产损失的追究责任人和管理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实验室按照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室的实际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7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