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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关于印发《新疆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3-22 11:40来源: 作者: 点击:
关于印发《新疆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医学院,各学院、各部、处、室、馆: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根据工作实际,现对《新疆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本办法已经2017年5月4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5月8日 新疆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

关于印发《新疆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医学院,各学院、各部、处、室、馆: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根据工作实际,现对《新疆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本办法已经2017年5月4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5月8日

 

 

 

 

新疆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实验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13年修订)《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联合颁布, 2010年实施)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级各类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和学术研究的所有实验场所。

第四条 各学院、实验室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所属实验室的安全进行管理。

第五条 各学院、实验室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第六条 学校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实验室器材、设施等的实验室,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 学校将各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校内绩效评估考核内容。对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学院,将追究学院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当年所有评优资格。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具体负责,保卫处、教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中心实验室根据职责做好相应工作,各学院院长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职责如下:

1.保卫处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宏观政策的制定、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故的处置及对学院、实验室各项日常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2.教务处为学校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业务指导部门。负责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实验教学用安全物资购置计划的审批和日常安全管理检查的组织实施。

3.资产管理处为实验室安全物资的招标采购、报废、处置部门,组织或参与实验室物资安全检查。

4.后勤管理处为学校实验室水、电、暖等设施的安全保障和实验室建设、改造项目的安全审核部门,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后勤保障方面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实验室正常运行。

5.中心实验室对所属实验室的安全负全责,制定并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

第九条 各学院院长作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所属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各类工作人员的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实验室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层落实责任制。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学院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管理人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将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学院安全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教育思想、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专业性安全教育活动以及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切实提高实验室管理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建立、完善、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根据所属实验室的特点,首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参加学院或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与考核,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合格证) 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参与实验教学活动。培训、考核资料由各学院单独建档、留存备查,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个人档案。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1.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核、论证,特别要加强涉及易燃易爆、生物致病、辐射、剧毒麻醉等实验项目的审核与论证。各学院、实验室要加强对项目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使其在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安全保护措施等条件下进行实验。

2.后勤管理处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的安全审核论证制度。对新建、扩建和改造的实验场所进行规范的审核论证,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并经安全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完成相关交接手续、明确后续管理维护单位职责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1.学校危险化学品,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201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5号)及《新疆医科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管理。

2.各学院、实验室参照《新疆医科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根据危险化学品不同属性的管理要求,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

第十六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1.学校依照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2号)《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规定及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新疆医科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2.各学院严格按照《新疆医科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对本学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实验室要对易出现安全隐患的环节制定行之有效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指定专人负责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  

1.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对放射性同位素(密封型放射源和非密封型放射性源)和射线装置的管理。

2.实验室必须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环境保护部1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辐射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和规定,在取得自治区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开展相关实验工作。

3.涉辐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入口处要按照国家有关安全防护标准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报警装置,实验室内要张贴正确的操作流程,防止工作人员和学生受到意外辐射伤害。

4.严格落实验室辐射装置和放射源采购流程。学院要加强对实验室涉辐物品使用的监督检查,各实验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涉辐物品的保管,完善领用、储存、出入库登记等管理措施。实验室的涉辐用品必须储存在专用柜(箱)中,废弃涉辐物严格按照《新疆医科大学废弃物处置办法》规定处理。

5.各学院要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防辐射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涉辐人员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专项知识培训,定期组织涉辐人员进行职业病体检。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6.涉辐实验室必须制定《核与辐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实验室若发生辐射物品丢失或导致工作人员和学生受到辐射伤害,应视为安全事故。当发生辐射伤害事故时应及时按照应急预案处理,并报学校保卫处。

第十八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1.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新疆医科大学实验废弃物处置办法》规定,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废弃物处置的管理工作。

2.各学院要根据《新疆医科大学实验废弃物处置办法》规定,对所属实验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实验室要按照规定要求,对需做处置的废弃物做好无害化处理,分类收集、装箱和存放,交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置。

第十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的安全管理

1.资产管理处要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各学院要落实专人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并做好相应台账的登记工作。

2.实验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超期服役设备应及时报资产管理处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3.资产管理处要适时组织各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进行业务和安全培训,使其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要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进行操作。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有相应培训资质单位的专门培训,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上岗。进入生物实验室进行实验的学生和工作人员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好工作帽、防护口罩、工作服及安全鞋。

4.承压气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定操作。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使用并及时办理报废手续,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送检。

第二十条 实验室水电的安全管理

1.各实验室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后勤和保卫的要求,规范实验室水电管理,定期对实验室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

2.实验室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实验室内使用空气开关,必须配备漏电保护装置;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或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3.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严禁使用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开关、配电盘、插线板和电线等。

4.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使用完毕后立即切断电源。

5.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经学校保卫和后勤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设施的安全管理

保卫处根据各实验室类别、潜在危险因素等,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危化物的实验室应加装紧急报警装置。定期对实验室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并建立规范的台账。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1.各学院结合所属实验室工作实际,按照保卫处的要求制定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和学生实验安全守则等,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2.保卫处督促实验室认真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要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要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3.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保卫处组织和安排的消防安全知识相关技能培训,熟悉实验室的消防设施,熟练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每学期至少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包括学生)开展一次防火安全教育。

4.保卫处定期或不定期对实验室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发现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涉密安全管理

各学院要加强实验室安全保密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及学校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健全保密工作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对涉密实验项目,要制定详细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的内务管理

1.各学院、实验中心(室)要建立健全实验室卫生检查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实验室卫生进行检查和督查,减少安全隐患。

2.实验室实行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内干净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归位存放。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的完好情况,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一切正常后方可离开。

3.每间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粘贴在室外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4.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发生时应及时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单位或各实验大楼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单位办公室或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5.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饮食,不允许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

6.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实验人员应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章  实验室隐患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学院、实验中心(室)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2.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3.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4.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实验室危化品存放和出入库登记情况:

6.废弃物的收集、分类、装箱和保管情况:

7.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8.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在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相关学院、实验室要及时整改。对本单位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反馈至保卫处。保卫处汇总后提请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确定整改方案、整改部门、整改期限。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达不到整改要求、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将给予相关部门、学院和实验室通报批评,给予主要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 加大对实验室建设的监管力度。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要彻底清查实验室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在确认不存在危及实验室和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废弃实验室处置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废弃实验室进行拆迁施工。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知保卫处,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从严从重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发生事故后,所属学院要配合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明确责任,写明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疆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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