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我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医学院,各学院、各部、处、室、馆: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实验室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新疆医科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3月29日
新疆医科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实验室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列》(国务院令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系指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的清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医科大学教学、科研实验涉及到的危险化学品的购置、储存、使用、处置等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对于严格遵守本办法,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学院、实验室及个人,学校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师生员工生命健康和学校财产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统一负责,保卫处、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科技处、后勤管理处、中心实验室等部门配合校领导做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层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学校与学院,学院与实验室、管理人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各部门职责如下:
1.保卫处是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宏观政策的制定、重大安全问题的决策、各单位日常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剧毒品的保管、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的消防安全和相关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等。
2.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危险化学品购置和处置的执行部门。负责具有危险化学品销售资质单位的确定、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危废品处置的组织、手续的审批与具体办理,配合保卫处、教务处、科技处、中心实验室做好日常安全管理与检查。
3.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教学用危险化学品购置计划的审批、相关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日常安全管理检查的监督与实施。
4.科技处是学校科研用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用危险化学品购置计划的审核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5.后勤管理处是危险化学品存储场地的条件保障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存储地的通风、门窗、水电、通道等环境安全与保障。
6.中心实验室为学科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使用、储存到处置的全程管理,以及定期或不定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
第七条 各学院是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直接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储存、使用和处置等工作。各学院院长(中心实验室主任)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指定一名副院长(副主任)负责日常安全管理的领导工作,并落实一名以上具体管理人员。主要职责有:
1.建立健全学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实验室工作人员职责。实验室内要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实行责任到人、层层落实的安全管理责任机制。
2.制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发生事故时,要及时根据预案采取处理措施,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迅速查清事实,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3.向本单位师生员工和学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
4.督促和指导各实验室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指定两名或以上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完善危险化学品购置、审批、领用手续,按照国家规定储存和保管,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
5.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注意事项,督促实验人员严格执行。
6.定期组织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或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加强对重点部位的监控,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7.全面负责本学院自管学科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既负有管理责任又负有使用主体责任的原则,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体系、职责、制度,规范从采购、使用、储存到处置的全程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
第八条 各学院、实验室要选择工作认真负责、业务熟练、了解危险化学品性能的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保管工作,明确岗位职责,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不得任意调换,要定期参加各类安全学习与培训。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与运输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属于实验消耗材料的范畴。教学用危险化学品每学期随耗材计划根据实验教学任务的实际需要单列申报,购置计划由实验室填写《新疆医科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购买申请表》,经学院批准,报教务处、保卫处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执行采购。科研用危险化学品,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新疆医科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购买申请表》,报中心实验室、保卫处审批,科技处备案后,由资产管理处执行采购。学院自管学科实验室用危险化学品,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新疆医科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购买申请表》,经学院批准、保卫处审核同意后,由资产管理处执行采购。
第十条 剧毒、麻醉等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采购,计划必须注明数量、用途、使用时间和存放地点。经批准后的购置申请,报保卫处备案后,由资产管理处严格按照剧毒麻醉等危险化学品购置流程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剧毒、麻醉等危险化学品购置到学校后,相关使用单位要在保卫处、资产管理处的监督下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详细的危险化学品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单位出入库手续,定期不定期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库存数量进行清点,每年年终按照《新疆医科大学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实际库存量进行一次盘点,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购置、运输、装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章作业。需单独运输的绝不能混载;不允许暴露运输的,运输过程中必须装入安全器具。到货后,要在保卫处、资产管理处的监督下逐件检查,防止漏、丢、错等事件发生,办好交接手续,及时入库。剧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根据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执行。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领用与使用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的专用库房和储存室(柜)内,并在明显位置张贴警示标识。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六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七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八条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九条 压缩气体(剧毒、易燃、易爆、腐蚀、助燃)钢瓶管理:
1.要存放在安全地方(加锁铁柜或单独房间内)。
2.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3.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两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5.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6.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第二十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库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和履行审批手续,毒麻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的储存要遵守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双人使用,双人记账,双人双锁的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于剧毒、麻醉等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验的实际需求,精确地计算用量,必须当日领取当日的用量,严禁将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存放在实验室。使用完毕后有剩余的,如需过夜,应存放在有专人保管的保险柜内,并做好记录;没有条件保管的须交回药品库,并做好移交登记备查,杜绝私自存放。未经学校和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存放或擅自处理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熟悉和了解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并制定相应的安全使用说明。使用前要做好实验方案和应急防范措施,严格规范操作。尤其是在使用易燃易爆品、剧毒品、致病性生物品以及有压力反应等危险性较大的实验时,严禁盲目操作。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实验中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全程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防止丢失、污染、中毒或发生其他事故。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处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要按照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育部、科技部﹝2005﹞3号)规定,加强对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化学品及危险固体废弃物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实验室要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化学品及废固的回收处置工作。设置相应的回收容器,妥善选择存放地点,分级、分类收集有毒、有害废液、废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年随废旧试剂和实验弃液一起,集中处置危险化学品两次,每学期末一次。各学院、实验中心对需做报废处置的危险化学品,按属性、类别、分类汇总报废清单,由经办人、实验室负责人和学院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批。经批准同意报废的危险化学品,由实验室按照危险化学品属性、类别分类装箱(箱体必须贴有物品清单及安全注意事项),由资产管理处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的要求,联系有相关资质的单位,会同保卫处进行处置,分别报教务处或科技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严禁任何实验室和个人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随意外借危险化学品、随意抛弃废固、倾倒废液。
第二十九条 处置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化学品、废固的费用纳入到学校经费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附属医院实验室管理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由附属医院自行负责。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如与国家和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和政府的规定执行。
附件:新疆医科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购买申请表